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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发文日期: 2020-07-15
名称: 关于超限超载运输的信用风险提示
文号 :    
关于超限超载运输的信用风险提示
2020-07-15           来源: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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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严重损坏公路,对桥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大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我市全力抓好治超领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交通通行和生命财产安全。下面就超限超载运输的信用风险提示如下: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联合惩戒对象(失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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