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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25/2026-0390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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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典型案例:郭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19时16分,东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东安东站路段开展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规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后,对湘MDB5XX8丰田小型普通客车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郭某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预约接单,车上搭载乘客1名,运输行程为东安东站至东安县白牙市镇普华家园;平台订单载明总车费13.09元,平台抽取服务费6.35元,郭某实际获取营运收入7.11元。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车辆网约车经营相关许可材料。
本案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网约车平台订单截图、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记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各类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非营运小型客车,通过网络约车平台揽客收费,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道路运输管理类第168条裁量标准,东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郭某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1元。
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私家车违规从事“黑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件。部分私家车主在车辆、人员未取得网约车法定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接入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存在多重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
保险拒赔风险突出:车辆登记为非营运,私自从事有偿客运经营,属于擅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拒赔商业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全部由驾驶人自行承担,极易引发大额经济赔偿纠纷。
扰乱客运市场秩序:无证网约车未经过车辆安全性能审核、驾驶员从业资质背景核查,从业人员未接受规范安全运营培训,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员从业能力无保障,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扰乱正规网约车公平有序的经营市场环境。
多方主体均需担责:除无证驾驶人员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若网约车平台未尽车辆、驾驶员资质核验义务,违规向无合规资质车辆派发订单,平台方也将依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及网约车从业者:开展合规网约车经营,必须做到三证齐全,即网约车平台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缺一不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驾驶私家车无证从事网约车营运,否则将承担相应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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