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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5/2026-0392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6-07-17
名称: 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文号 :    
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2026-07-17           来源: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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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到期未申请延续许可的证件注销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之规定。

辖区内部分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所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现对上述业户及对应车辆信息(详见附件)予以公示,我单位将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0746-6367939

传真电话:0746-6368076

附件: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相关附件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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