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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5/2026-0393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6-08-26
名称: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6年8月份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号 :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6年8月份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6-08-26           来源: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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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非法载客”—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26日18时01分,永州市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六支队宁远大队移送线索:唐某驾驶湘M8S**7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接到线索后,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唐某通过电话招揽6名乘客,拟将乘客从东莞运送至东安,双方口头约定运费合计800元,待到达目的地后支付。当事人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湘M8S**7车辆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现场亦无法提供从事客运经营的其他有效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无涉案记录材料、现场照片、询问乘客视频、执法现场视频、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唐某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148,关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裁量阶次一般,应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足额缴纳全部罚款,整改落实到位。

三、警示意义

本案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从事非法营运。此类“黑车”属于无资质、无监管、无安全保障的“三无”经营行为,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行车安全隐患突出,车辆未按客运标准开展安全检测,极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乘客权益难以保障,非营运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人身、财产损害理赔维权难度大;三是扰乱行业市场秩序,非法营运逃避行业监管及相关税费,以违规揽客、随意定价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以案为鉴,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摒弃麻痹思想与侥幸心理。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强化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状态动态监管,严禁不合格车辆上路、不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警示、安全行车及应急处置教育,夯实从业人员安全思想防线。同时,广大从业者务必坚守依法经营底线,切勿贪图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广大群众出行要自觉抵制非法“黑车”,选择合法合规营运车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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